機動車行駛證是準予機動車在我國境内道路上行駛的法定證件。
如果路上沒有交警查車,在不出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都不會扣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未随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