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通知: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