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财産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為購置這些财産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适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