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沒有規定生理有缺陷的人不準結婚的條款,但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願結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顧,法律仍保護這種婚姻關系。但是,結婚時不知對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經過醫治無效,導緻感情破裂的,本人堅決要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