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律師資格證有條件限制。條件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曆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曆,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曆并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律師資格證是申請律師執業,從事律師職業的資格憑證。通過國家統一的考試或考核獲得。從1986年開始,2002年截止。2002年後,該證書由法律職業資格證(國家司法考試)代替。
現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或律師資格證即視為獲得律師職業資格、律師從業資格、律師資格等。但國家對律師實行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雙證管理,若想以律師身份從事法律工作仍需獲得律師執業證書或律師工作證書。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統一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考試合格并獲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執業證,應當符合《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