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人員與用人單位屬于勞動關系,城管人員作為勞動員,有雙休日和節假日。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雙休日和節假日加班的,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具體情況,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确定。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