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指良好的人的道德和社會風尚。出自清·吳熾昌《客窗閑話·義丐》:“乃呼裡長,為之謀宅于市廛,置貨立業且表之以額曰‘拾金不昧’。”清·《歧路燈》第一百八回:“把家人名分扯倒,又表其拾金不昧。
“拾金不昧”一直是作為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來規範社會基本行為的。應該說,由于教育的作用和影響,我們大多數人一直都是把拾金不昧當作傳統美德而不是法律義務來看待,當作最基本的公共道德來遵守。但在近些年,随着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究竟是用道德的溫情來熏陶還是法律的戒尺來确立拾金不昧的意識,時常引起争議。
有學者認為,在古代拾金而昧同樣要受到處罰,而到了現代社會,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其實也早已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金不昧實際上是法律的起碼要求,否則就意味着違法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