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輪班工人在1月1日有上班的,無論是哪一個班次,都可有三倍的加班工資;如果另外兩日是休息日,沒有安排調休的,則有兩倍的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