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見皇帝诏敕有不便者舉駁而封還。
漢代已有此例,但無具體的規定,亦稱“塗歸”。唐代正式規定,奏駁正之目,由門下省給事中掌之。宋代規定,皇帝制敕行下之前設官檢查舛誤及有所不便事,許以封還、駁正之權。明代則為六科給事中主要職事。清代規定,部院督撫本章雖已奉旨,如确有未便施行之處,允許六科封還并奏聞。如内閣票簽批本錯誤及部院督撫本内事理未妥,均準予以駁正。
大臣見皇帝诏敕有不便者舉駁而封還。
漢代已有此例,但無具體的規定,亦稱“塗歸”。唐代正式規定,奏駁正之目,由門下省給事中掌之。宋代規定,皇帝制敕行下之前設官檢查舛誤及有所不便事,許以封還、駁正之權。明代則為六科給事中主要職事。清代規定,部院督撫本章雖已奉旨,如确有未便施行之處,允許六科封還并奏聞。如内閣票簽批本錯誤及部院督撫本内事理未妥,均準予以駁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