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自然人失蹤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自然人失蹤已滿兩年。 下落不明,指自然人離開住所或居所地無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時間必須是持續地、毫不間斷地滿2年。2年的期限是從失蹤人最後離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戰争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争結束之日起計算。
2、失蹤自然人的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所謂利害關系人,指在法律上與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關系或财産關系的人,包括失蹤人的近親屬和其他與失蹤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後,應發出公告,尋找該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後仍無下落的,判決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