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緻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故此傷殘鑒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鑒定。
發生交通事故時有人員受傷的需要做傷殘等級鑒定的,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依據下面三種情況來評定:
1、人體傷後治療效果。
2、殘疾與事故、損傷之間的關系。
3、交通事故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症或者後遺症。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評定需要根據以上三方面綜合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