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敗訴的後果為:敗訴方需要履行法院判決。【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内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别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内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内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預交。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