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損害賠償标準:責任人對相鄰房屋損壞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了承擔民事責任的10種方式: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礙;3、消除危險;4、返還财産;5、恢複原狀;6、修理、重作、更換;7、賠償損失;8、支付違約金;9、消除影響,恢複名譽;10、賠禮道歉。
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房屋拆遷補償标準有詳細的規定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