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是商品,但是人能創造出商品,能創造出IP,能創造出和藝人相關的一系列衍生品。公司簽約一個藝人,肯定是想從藝人身上獲取一定的東西,反之,藝人也是一樣,雙方是一個彼此相互成就,利益相互博弈的過程。
在藝人的許可和合同條約之下,經紀公司是可以幫助藝人塑造更多的商品來獲取更多的利益,但是這個也僅限于要經過藝人的許可和授權。
更别說,藝人離開後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經紀公司注冊成了商标,以此來資本市場謀利。這種肯定是不合理的行為。
但是從資本來說,其實每個藝人都是在資本上能夠創造價值的商品。這個商品越值錢,說明藝人的價值越高,越能得到資本市場的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