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均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子女歸一方撫養,如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确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因此,離婚後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緻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由于先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内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撫養權屬于重大人身關系變更,有關部門出于謹慎,故要求該對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若是采取協議變更的方式,再不遷移孩子戶口的情況下雙方直接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即可;若需要辦理遷移孩子戶口,建議雙方到遷入地派出所的戶籍室咨詢如何辦理。若是采取訴訟變更的方式,則需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五條,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