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規費繳納主體和計取依據
大慶創業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大慶建築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1]
案件基本事實
2011年5月1日,大慶油田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油田開發公司)與大慶建築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安集團)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建安集團承建城市鄉村區塊開發項目創業城工程二标段。
2011年6月7日,建安集團以下屬單位鑫龍海公司的名義與大慶創業建築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創業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全部案涉工程轉包給創業公司施工完成。合同第14.1條為雙方關于竣工結算的約定,内容為分包方在工程竣工後30天内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書,由承包人蓋章,由分包人報送建設單位審批,待竣工結算終審完畢後,由分包人轉承包人備案。補充條款約定,第20.1條為“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以發包人撥款時間和比例為準,結算金額以最終審計金額為準。第一次撥款承包人一次性提取工程管理費100萬元及合同印化稅按工程總價0.03%提取7.5萬元,其他費用如稅金、企業所得稅、養老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用均按發包人規定由發包人代扣代繳,并需提供相關證明,否則按規定扣除相關費用。
▶争議焦點
建安集團應否留取案涉工程的規費及數額。
承包人建安集團觀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涉案工程結算應執行《2010年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甲供材是施工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的原材料、輔助材料、購配件、零件、半成品,應計取規費。依據《黑龍江省施工企業規費計取管理辦法》,建安集團是規費的計取主體和繳納主體,除油田開發公司代扣代繳部分外,建安集團也依法繳納了規費。
發包人創業公司觀點
規費計算方法不應是工程總造價x建安集團規費證上載明的費率,而應為規費基數x費率,規費基數為項目清單中的人工費與機械費之和,應将甲供材部分扣除。規費大部分為施工工人社會保險,已由創業公司繳納或由油田開發公司代扣代繳,應當付給實際施工企業,不應預留給建安集團。
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觀點
對于建安集團提出規費、稅金應從剩餘工程款中扣除的主張,因上述費用均已由油田開發公司代扣代繳,因此對于其抗辯理由亦不采納。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觀點
《黑龍江省施工企業規費計取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範圍内承擔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及園林綠化工程、修縫工程施工企業,均按本辦法核定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标準。”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規費是指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第10條規定:“工程項目進行招标時,招标人應按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制定的規費标準計算規費,并在招标文件中給出,投标報價時,投标人應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規費計入報價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應按照核定的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标準計取規費。”
本案中,建安集團作為案涉工程的投标單位及中标單位,已将規費計入其投标報價。油田開發公司在與建安集團結算工程款的過程中已依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将案涉工程規費計入工程價款。同時,建安集團作為案涉工程的施工單位,其規費證中已經載明包括案涉工程,其亦應具有向有關部門繳納規費的義務,故建安集團具有計取規費的權利。建安集團的規費證載明的費率4.12%,工程總造價257,195,895.52元中包含建安集團應計取的規費為10,596,470.90元,扣除油田開發公司代扣代繳養老保險3,574,546.60元、462,248.83元,再扣除與規費類似性質的代扣代繳人身意外傷害保險85,910元後,建安集團還應留取規費6,473,765.47元。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觀點
參考《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黑龍江省施工企業規費計取管理辦法》等規範性文件規定,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建安集團作為案涉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負有計取規費并向有權部門繳納規費的義務。在辦理工程結算時,應參照法定和約定施工企業規費計取标準核定計取費用。案涉施工合同第77條約定,工程結算定額執行現行施工年度《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各分冊大慶市單價表。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編的(2010年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規定,以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規費的計算基礎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其他費用。《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規定,分部分項工程費是指各專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應予列支的各項費用。案涉工程甲供材部分屬施工耗費的材料費用,系分部分項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規費的計算基數。創業公司主張甲供材不應繳納規費,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其提供的《單體(單項)工程結算費用彙總明細表》對規費的計算亦未扣除甲供材。本院認為,二審判決就此作出的認定,并無明顯不當,對創業公司就此提出的訴請,不予支持。
評析
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施工企業必須繳納或計取,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從規定可知,規費的計取範圍及方式等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案涉工程所在地為黑龍江省,根據《2010年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一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規定,如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規費計取基數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其他費用;如采用定額計價的工程,規費計取基數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其他費用。而案涉工程采用清單計價,故規費計取基數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其他費用。
而根據住建部、财政部《關于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規定,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以定額人工費為計算基礎,根據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規定費率計算。計算公式為: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程定額人工費x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費率)。而該通知并非全國适用,規費計取應當參照當地省級有關部門規定。
▶風險提示
規費的計算基數為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其他費用,而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其他費用又是由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費、企業管理費組成,因此,不管是甲供材料還是自購材料都應當作為計算規費的依據。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38号民事裁定書、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終114号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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