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盡贍養義務的養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隻要是子女都有繼承權,如果其有能力贍養而不贍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遺産。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3、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4、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5、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6、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