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法典規定,通常情況下,夫妻雙方是否可以提前定好孩子的撫養權,由實際情況來決定。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婚前協議約定子女撫養權的條例不能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并且還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對于孩子的撫養權問題的約定,隻有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才可以确定其是否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