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法庭,有審判員1人,原告及原告代理人1至2人,被告及被告代理人1至2人,還有第三人合議庭有審判長1人,審判員或人民陪審員2人,原告代理人1至2人,被告及被告代理人1至2人,還有第三人。民事案件的第一審普通程序為: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