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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法律依據
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法律依據
更新时间:2024-11-28 17:43:12

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法律依據?原創聲明:本文由“惟識律師團”公衆号原創首發,轉載請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及來源聯系律師請關注“惟識律師團”微信公衆号,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法律依據?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法律依據(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後)1

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的法律依據

原創聲明:本文由“惟識律師團”公衆号原創首發,轉載請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及來源。聯系律師請關注“惟識律師團”微信公衆号。

作者 | 代巧珍律師

閱讀提示:實踐中,普遍存在職業經理人或公司員工接受指派挂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公司一旦涉訴成為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即被法院限制消費,對其工作生活帶來諸多負面影響。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筆者總結在辦理大量解除限高令及失信名單案件中的實務經驗,就如何解除限高令和失信名單,推出系列專題文章,希望能夠幫助被限制消費人員盡快恢複自由。

裁判規則

高管接受公司安排擔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即使未參與該公司經營管理、對債務不知情且已撤銷委任,因公司涉訴在執行階段被限制消費後,若未完成變更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法院不予解除對其簽發的限高令。

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導緻無法變更工商登記的情況下,法院不予解除對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高措施。公司依法進入清算程序,但若因資不抵債,清算組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産,可再向法院申請解除限高令。

案情簡介

李某為某機場集團公司高管,接受公司安委派挂名擔任天亞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參與天亞公司生産經營。

2010年10月,天亞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

2012年12月,公司結束委派,李某在管理上不再擔任天亞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未變更工商登記。

2018年,天亞公司涉訴後被強制執行。2019年,北京三中院對天亞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其後,李某向北京三中院申請解除限高令,被駁回。

李某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請複議,仍被駁回。

(案件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李某等對下級法院執行異議裁定的複議非與執行審查執行類裁定書[(2019)京執複222号])

要點分析

實務中普遍存在高管挂名擔任法定代表人,其後因公司涉訴被法院限制消費的案例,在總結相關案件法律服務的基礎之上,兩高律所惟識律師團隊代律師将此類案件的分析要點總結如下:

1. 法院是否應依法解除李某的限高令?

最高法院出台的“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17條明确了解除單位法定代表人限高令的幾種情形,若申請徹底解除,應已在工商部門變更法定代表人。此外,還應舉證證明其本人并非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

本案中,盡管涉案公司确因客觀原因無法變更法定代表人,但李某仍然不符合解除限高令的法定前提條件。

2. 辦理解除限高措施及失信名單案件中,法官是否有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是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案件辦理經驗等主客觀因素對案件作出裁判的司法權力。在審理案件時,除依照明确的法律法規,法官也經常在自由裁量範圍内作出最後的判決。

解除限制令和失信名單案件也不例外,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後,可自由裁量是否接觸申請人的執行措施。在此過程中,高質量的申請書及證據清單至關重要,而律師與承辦法官的持續高效溝通則起着決定性作用。

律師建議

在履職過程中,高管、職業經理人代持股權、挂名擔任關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況普遍存在,兩高律所惟識律師團隊代律師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實踐中的常見的案例,提請相關讀者注意以下法律問題:

1. 受單位委派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高管,在結束委任後應立即要求變更工商登記。

高管、職業經理人代持股權、挂名擔任關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不參與該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沒有實際管理權、決策權,對企業經營狀況不知情,但公司涉訴後,法定代表人、代持股東存在被限制消費、被追加為被執行人的法律風險。

盡管并無管理權,但名義股東、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仍應特别注意了解該公司的經營狀況,在涉訴前,至遲在進入執行程序前變更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登記。進入執行程序後,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限高措施,但難度相對較大,應準備書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提交至法院。

2. 為實現債權,債權人可在解除限高法律程序中明确實控人及出資情況。

通常情況下,法官會根據案件複雜程度,組織雙方談話,根據雙方陳述及舉證查明案件事實。此時,申請執行人可在審慎态度下與申請人溝通,判斷債務人的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隐名股東、是否存在抽逃出資等情況,以便推進執行進展。

另一方面,也可以解除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費措施為條件,與債務人(被執行人)進行談判,達成執行和解,及早實現債權。

3.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債權人如何維權?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債權人應按時申報債權。

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資不抵債,應當法院申請宣告破産。作為債權人,應特别注意清算工作是否合法、财産處置是否合理。清算組成員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賠償。

4.企業應根據經營需要慎重選任法定代表人。

各位讀者,本文由“惟識律師團”微信公衆号原創首發,聯系律師、法律咨詢、案件委托,請關注“惟識律師團”微信公衆号獲取作者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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