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50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根據其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表現,死緩判決可作兩種變更:
1、死緩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死緩犯執行死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其程序是:由罪犯服刑監獄及時偵查,偵查終結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核準後,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