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一家招牌為“絕味涼皮”的小吃店,侵害了以賣鴨脖為特色的絕味公司(公司全稱為“絕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權?絕味公司一審敗訴後進行了上訴。近日,法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絕味公司又一次敗訴。
“絕味涼皮”小店意外成被告
曾經的“絕味涼皮”小吃店招牌。
長江日報記者近日聯系上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味正香小吃店原店主陳曉偉,她對絕味公司狀告自己侵權一事覺得很冤。
2016年12月,陳曉偉在五河縣城關鎮開了一家注冊名稱為五河縣味正香的小吃店,主要經營涼皮。
記者看到的資料照片顯示,小吃店的招牌上“絕味涼皮”四個大字比較醒目,下方還有“過橋米線 特色小吃”以及訂餐電話等信息。在陳曉偉眼裡,自己的這個小吃店,門店不大,就像一個小吃攤。
2021年年初,陳曉偉的“絕味涼皮”被位于長沙的絕味公司告上了法庭。絕味公司認為,明知“絕味”商标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仍然在其店鋪招牌上使用與之相同的标識,具有搭便車的嫌疑。
陳曉偉說,2016年開店起名時沒有聽過“絕味鴨脖”,之所以在招牌上打出“絕味涼皮”,是想形容自己的涼皮味道好。“早知道他們也叫絕味,我就不會用這個名字了。”
黃庭堅詩中曾使用“絕味”
一審法院認為,味正香小吃店在其門店招牌上使用“絕味”字樣,系對其經營商品質量進行描述,屬于正當使用,主觀上沒有攀附絕味公司注冊商标的故意,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
一審法院還認為,北宋黃庭堅在其詩作《廖緻平送綠荔支為戎州第一王公權荔支綠酒亦》中寫道:“誰能同此勝絕味,唯有老杜東樓詩。”可見,“絕味”一詞本身即是對食物品質的描述,有其曆史淵源,系大衆通用詞彙,作為商标本身顯著性并不突出。
陳曉偉的訴訟代理人王祥介紹,小吃店日均營業額為一兩百元,生意好的時候也隻有兩三百元。
王祥告訴記者,2021年4月,陳曉偉得知自己的小吃店被告後,未等一審宣判,就将小吃店的招牌由“絕味涼皮”改為了“味正香涼皮”。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
已改名為“味正香涼皮”的小吃店,招牌上的“絕味涼皮”痕迹仍依稀可見。
絕味公司一審敗訴後,又進行了上訴,上訴請求之一是“改判味正香小吃店賠償絕味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币3萬元整”。
對于絕味公司的上訴,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6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蚌埠市中院認為,味正香小吃店的經營範圍與絕味公司商标核定的服務範圍中的相關内容并不屬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及服務;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絕味涼皮”中所用文字大小、字體完全相同,與絕味公司商标注冊的“絕味”二字有明顯區别,并未單獨、突出使用“絕味”二字。
蚌埠市中院還認為,味正香小吃店經營地點在安徽省五河縣城關鎮,以相關公衆的一般注意力标準,作為店鋪招牌的“絕味涼皮”不易導緻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
“根據在案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味正香小吃店不存在侵害絕味公司商标權的行為并無不當,絕味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021年12月15日,蚌埠市中院對此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絕味公司打了多起維權公司
資料顯示,絕味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7日,于2009年3月7日注冊“絕味”商标,并在2010年10月被國家商标局認定為馳名商标。
記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發現,2021年,絕味公司将多家使用了“絕味”二字的餐飲店告上了法庭,如吉林省敦化市的絕味鴨脖江東店、湖南省安鄉縣紅亮絕味鴨霸王、陝西省千陽縣湘絕味鴨霸王店、陝西省榆林市高新區翔翔絕味鴨脖店等,提出的賠償金額從近萬元到幾萬元不等。
記者注意到,有多起案件雙方最終達成了賠償和解協議,絕味公司提出撤訴。絕味公司此次狀告“絕味涼皮”是為數不多的敗訴案件。
來源:潇湘晨報綜合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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