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是什麼: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離婚管轄權異議什麼時間提出: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并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主張或者意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内(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确定該案的管轄權以後,就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