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房産稅的開征分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将原有房産用于生産經營,從生産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産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産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産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産,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産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
7、房地産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房産稅由房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