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信用級别設為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标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确定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能評為A級:
(1)實際生産經營期不滿3年的;
(2)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3)非正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内增值稅或營業稅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4)不能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确稅務資料的。
2、法律依據是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