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關于共同債權的處理如下:
1、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财産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在約定财産的範圍内行使追償權。
2、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财産制的,應當首先用共同财産清償。具體清償順序如下:
(1)雙方的共同财産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财産來清償共同債務,剩餘财産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财産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财産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3、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