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起源于美國,是由詹姆斯·奈史密斯發明的。
詹姆斯·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 )博士(1861-1939),加拿大安大略省人,後加入美國籍 。是籃球運動的發明者,被譽為“籃球之父”。
1891年,奈史密斯在馬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任教。奈史密斯從一些加拿大兒童用球投入桃子筐在加拿大被稱之為“Duck-on-a-Rock”的遊戲中受到啟發,奈史密斯的籃球遊戲在11月15日初步構思完成。起初,奈史密斯将兩隻桃籃分别釘在鍵身房内看台的欄杆上,桃籃上沿距離地面3、04米,用足球作比賽工具,向籃投擲。投球入籃得1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每次投球進籃後,要爬梯子将球取出再重新開始比賽。以後逐步将竹籃改為活底的鐵籃,再改為鐵圈下面挂網,人們稱這種遊戲為“奈史密斯球”或“筐球”,很長一段時間之後,經過他與同事們反複商量才定名為“籃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