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明被注銷公司股東是否存在出資不實或虛假出資的情形,由此決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被注銷公司的股東存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範圍内,對申請人承擔責任。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2、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執行機構直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清算組重新核定。
清算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債權人對重新核定的債權仍有異議,債權人以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