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婚姻一方出軌,另一方想搜集對方出軌的證據的話,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1、書證:對方與第三者之間的信件或者郵件、對方寫的認錯書或者悔過書、一方對婚外情認可的相關信件或者郵件;
2、物證:對方與第三者出入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通訊記錄等等;
3、視聽資料:對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合親密的錄像、對方承認自己出軌的相關錄音;
4、證人證言包括:對方與第三者居住場所内的其他人的證言,如小區的保安、鄰居、物業等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