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孕期或哺乳期在勞動權利受到了侵犯時,可向本單位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通過本單位調解,直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另外,女職工在醫療期、孕期、産期和哺乳期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産期和哺乳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