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抛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駕駛人在行駛機動車的時候,車窗抛物因為“駕車時有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可能會被記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