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2、按規定繳納保費,最低繳納15年;
3、未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4、應參保人員無故中斷繳費的,其基礎養老金計發比例以累計繳費年限為基礎,按未參保年限扣減,每滿1年扣減1%.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予辦理,屆時基礎養老金按其辦理時的繳費基數計發。
5、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其待遇停發,服刑期滿後,重新計發,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