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社會發展需要,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2、社會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業務上應當具有代表性。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會長擔任,并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3、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會員在本行政區域的分布應當具有廣泛性;
4、有規範的名稱。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緻,準确反映其特征;
5、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住所;
7、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适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8、有合法的資産和經費來源,并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9、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