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适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9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
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适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9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适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