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前并不是說都需要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争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勞動仲裁前并不是說都需要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争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