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納人生前所繳納的社保費用,個人賬戶部分可以全部返還。同時,死亡前的有關醫療費用可以按規定進行報銷。交社保人死後其繼承人或者其供養的親屬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一是社保繳納人的個人帳戶積累餘額,二是喪葬補助費:是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三是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一次性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