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質證制度的意義:指通過質證程序使審理更加公開、法院能夠正确地認定證據、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證據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質證的主體,是指在質證過程對證據予以說明、質辯的主體。質證的客體,是指質證主體質證行為的對象。
廣義的質證:通常指在訴訟或仲裁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對另一方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與本案争議事實的關聯性、真實性,是否有證明力,是否可以作為本案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進行的說明、評價、辯論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證據效力的活動及其過程。
狹義的質證:僅指訴訟活動中,在證據交換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的法庭調查階段,進行的前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