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三、承擔落實國家減排目标的責任;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财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态保護工作;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态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