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居間費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确規定最高限度,主要是依照你們的約定決定,但是公平交易原則要求居間人的收入應與其付出相對應,要适度,如果覺得過高,你可以申請法院進行适度調整。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确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