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
一是書面的形式。
二是口頭的方式。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在遺産進行處理前放棄繼承權的,而放棄繼承權後,一般是不能撤銷的,但其他繼承人同意撤銷的除外。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即成立。一般情況下,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一般是不予承認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産處理正在進行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産處理後,繼承公款放棄繼承後悔的,不予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