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子女撫養權,父母雙方應當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并提供自己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證據。
對于孩子撫養問題,法院判決都是從能否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仔細确認雙方的情況後判決。
哺乳期間的孩子一般判給女方撫養,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長,對于10周歲以上的小孩,還會參考小孩的意見。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