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遮擋車牌,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駕駛證記12分處罰。
遮擋車牌的相關規定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1、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号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标志、保險标志,或者未随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标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2、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