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負責人22日就《網絡主播行為規範》答記者問時表示,針對公衆反映強烈的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僞劣商品、數據造假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行為規範》第十四條對網絡主播直播帶貨行為作出了明确規定。
一是不得營銷假冒僞劣、侵犯知識産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産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二是不得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
三是不得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對于此前社會關注的個别網絡主播偷逃稅現象,《行為規範》第十一條明确要求網絡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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