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事實和理由應當簡要寫明勞動争議發生的時間,發生的經過,仲裁請求所根據理由;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将書面仲裁申請提交給仲裁委,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别、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确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