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将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标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将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