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等規定,賬簿印花稅即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産經營活動的财務會計核算賬簿,包括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
生産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财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稅率萬分之五。
法律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财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财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産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