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工地财物如何處理?工地負責人擅自變賣廢料,盜竊還是職務侵占?,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盜竊工地财物如何處理?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盜竊工地财物如何處理
工地負責人擅自變賣廢料,盜竊還是職務侵占?
洛陽偃師:精準監督改變案件不當定性
劉建鵬 田苗 張德柱
項目經理讓下屬把施工現場的廢方木、鋼筋頭、鐵皮、工字鋼等廢邊角料拿到廢品收購站賣掉換錢,這種行為涉嫌什麼罪名,是盜竊還是職務侵占?河南省洛陽市偃師區檢察院經組織員額檢察官聯席會議讨論,認為這種行為屬于職務侵占,但不夠定罪标準,不構成犯罪。經建議,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該案撤回移送起訴。
符某是洛陽市偃師區某村棚戶改造工程的項目經理,負責項目工地的日常工作。該項目老闆是馬先生,符某為馬先生工作多年,深受器重。
2021年6月,該工程項目的6号樓完工,剩下一些廢方木、鋼筋頭等材料,符某便向馬先生請示如何處理。因為袁某具體負責工地上廢料的處理工作,馬先生便讓袁某處理。于是,袁某讓程某等人将這些邊角料拉到某廢品收購站賣了。
同年10月,工地上又積攢了一些廢方木、鋼筋頭等材料。符某覺得“少量的廢料就沒有必要向老闆請示了”,于是,直接讓陳某和程某把廢料處理“換點零花錢晚上吃飯”。二人聽了很高興,将東西賣了1100元,回來給負責廢料處理的袁某上交了600元,給了符某200元,其餘300元三人用于吃飯喝酒。
第一次換“零花錢”如此順利,符某上了瘾。于是,他又安排二人賣了第二次,将賣得的600元用于吃飯喝酒。第三次他們賣得900元,但這次被馬先生發現了,随後報警。
三人到案後,很快供述了上述情況。後經鑒定,項目工地被盜物品價值共計2610元。公安機關遂以涉嫌盜竊罪立案,并将三人移送偃師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李霞通過認真閱卷,對案件事實有了深入了解,她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符某作為項目經理,身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到底有無廢料處理權限?符某認為有,而馬先生認為沒有。
馬先生認為,标準的廢料處理程序應該是,由袁某負責“把賣回來的錢入賬”,但事實是他們并沒有相應規範的賬本提供。袁某也說自己賣完廢料後,“有時候記到賬上了,有時候是記在腦子裡”,其實是一筆糊塗賬。綜合分析研判後,李霞認為,因該公司的賬目管理不規範,不能僅靠馬先生的證言定罪。盡管按照分工應由袁某負責廢料的處理,但符某作為工地的項目經理,承擔着工地施工項目的日常管理職責,其對施工現場的廢棄物料應具有一定的管理權限,其未經老闆許可直接安排程某和陳某将廢料變賣的行為,屬于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單位财物的行為,涉嫌職務侵占罪。按照刑法規定,職務侵占的定罪标準是6萬元,而本案的涉案金額隻有2610元,因此三人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
案發後,李霞了解到,馬先生很快對陳某和程某出具了諒解書,但堅持要追究符某的刑事責任。馬先生認為,自己待符某不薄,每月給他将近2萬元的工資,可他還是不知足,所以必須追責。
為順利辦理此案,李霞經過走訪了解到,盡管馬先生報案了,但因為符某工作能力不錯,所以即便到了審查起訴階段,符某仍然在馬先生的工地工作,雙方存在調解諒解的基礎。後經協商,符某同意以自己的部分工資作為對馬先生的賠償,馬先生最終原諒了符某。
經檢察官聯席會議讨論,大家一緻同意李霞的意見,認為三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最終,該院建議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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