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于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财産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财産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财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