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鐘文青
近日,由雷佳音、袁泉領銜主演的都市情感劇《相逢時節》迎來了大結局,全劇主要講述的是大學情侶簡宏成(雷佳音飾)和甯宥(袁泉飾)在中年重逢後,共同化解簡、甯兩個家庭兩代人的積怨糾葛的故事。整部劇除了劇情一波三折以外,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也值得我們深深反思和學習。讓我們跟随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鐘文青,一起來結合劇情學點法吧!
劇情:甯宥的父親崔浩因為與廠長發生口角,将其捅傷後選擇了跳樓自殺。那麼崔浩的刑事責任是否因此而免予追究?
解讀:《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幾種情形,包括:(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劇中崔浩将廠長捅成重傷,其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由于崔浩在捅傷廠長後又選擇跳樓自殺,最終死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這一情形,因此崔浩的刑事責任因其死亡而免予追究。
劇情:甯恕一心想要複仇,一回到臨水就給仇人簡敏敏寄去了一塊匿名的闆磚,還在闆磚上寫着“我盯着你”四個字,讓簡敏敏為此擔驚受怕。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解讀:甯恕的上述行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中規定的“寫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這一情形,因此其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此外,若情節惡劣,則可能進一步構成《刑法》中所規定的尋釁滋事罪。
劇情:甯宥丈夫郝青林出軌被發現後,與甯宥簽了離婚協議,甯宥說離婚協議不影響他們的婚姻關系,這樣的說法正确嗎?
解讀: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劇中甯宥與郝青林均未提起離婚訴訟,雙方自願離婚,屬于協議離婚。
《民法典》中明确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同時,該法又進一步明确,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也就是說,在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情況下,除了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之外,還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在完成離婚登記後方能解除,在僅簽訂了離婚協議而未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并不會解除。劇中甯宥與郝青林雖然簽訂了離婚協議,但尚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因此他們的婚姻關系并未解除,甯宥的說法是正确的。
劇情:郝青林被關進看守所後,郝爸想去看守所見他,從法律程序上來講,郝青林的爸爸能去見他嗎?
解讀: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且在偵查期間,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因此,在刑事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時,犯罪嫌疑人隻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此時也隻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朋友等都是不允許會見的,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出現串通口供等有礙偵查的情形。
劇中郝青林因涉嫌貪污罪被關押在看守所,尚未被正式提起公訴,案件正處于偵查階段。為了防止在案件偵查階段出現有礙偵查的情形,郝青林在此階段隻能委托律師作為其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郝青林會見和通信,而郝青林的爸爸則無法會見郝青林。因此,劇中派出所的民警幫助郝青林的爸爸通知了律師前來進行會見合乎法律規定。
劇情:郝青林偷偷成立AR公司,為此欠了不少債,甯宥對郝青林的債務有義務清償嗎?
解讀: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産經營活動等所負的債務。對此,《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對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筆債務确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證明該筆債務出自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就不屬于法律上的夫妻共同債務。
劇中郝青林私自開公司所欠下的債務屬于其單方負債,且明顯超出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從整個劇情安排來看,甯宥對于郝青林開公司一事毫不知情,該筆債務不是出自郝青林和甯宥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産經營,因此郝青林因成立公司所欠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甯宥對此沒有清償義務。
劇情:郝青林被捕後,攀咬了一些“共犯”,引起這些“共犯”家屬的不滿,有家屬為報複郝青林家人,偷偷跑去甯宥家拉電閘、往郝青林父母家門上扔雞蛋、到地下停車場圍堵甯宥,這些家屬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解讀:《刑法》中尋釁滋事罪的具體危害行為方式包括:1.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劇中被郝青林所攀咬的“共犯”的家屬為了發洩私憤所實施的偷拉電閘、扔雞蛋、在車庫圍堵的行為,雖事出有因,但于法不合,屬于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若情節惡劣,則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劇情:劇中簡宏成的同學田景野由于護女心切,動手将前妻邵彥的男朋友李博打傷,惹怒了邵彥,邵彥要求田景野簽一份協議,讓其今後再也不能來看望女兒,這樣的協議有效嗎?
解讀:《民法典》中明确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則負有協助的義務。此規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探視權對于父母而言是一種法定權利,不得被随意剝奪,民事主體之間作出的有關子女探視權的約定不得與該強制性規定相抵觸,否則約定無效,父母對于子女的探視權不會因約定而消滅。
劇中田景野與邵彥雖已離婚,但田景野對女兒享有法定的探視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田景野與女兒的血緣關系而産生的,不會因與邵彥簽訂放棄探望女兒的協議而消滅。因此,假如田景野真的與邵彥簽訂了類似的協議,這樣的協議也會由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田景野并不會因此而喪失對女兒的探視權。
劇情:在簡宏成和甯宥的努力下,田景野與李博在派出所簽下了和解書,李博不再就田景野将其打傷一事起訴田景野。對于刑事案件,這樣的程序合乎法律規定嗎?
解讀:刑事案件包括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一般社會危害性較大,自訴案件則由被害人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一般社會危害性較小。
《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自訴案件的範圍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産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确了自訴案件的範圍,其中便包括輕微的故意傷害案。
劇中田景野将李博打傷,從李博的傷勢來看,并不算嚴重,因此田景野所涉嫌的刑事案件為輕微的故意傷害案,屬于自訴案件。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因此,劇中李博可以就此次案件與田景野自行和解,兩人簽和解書且李博不再起訴田景野均合乎法律規定。
2月1日即上映的《奇迹·笨小孩》憑借好的口碑,在票房上長線發力,實現了屬于自己的“奇迹”。該片講述了20歲的景浩(易烊千玺飾)在母親去世後,與患有先天性心髒病的妹妹相依為命。為了湊齊高昂的手術費,景浩面對生活的重錘,與命運的狂風暴雨努力抗争,最終創造奇迹的故事。感人的故事難免讓觀衆産生共鳴,淚灑影院。那麼,在被“奇迹”故事所感動的同時,還有這些法律知識點也值得了解哦!
劇情:景浩母親去世,當時還未成年的景浩和妹妹相依為命,景浩的父親可以就這樣對兩個孩子不管不顧嗎?
解讀:我國《憲法》中明确規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與生俱來的撫養教育義務。另外,《刑法》所規定的“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影片中景浩母親去世的時候,景浩和妹妹尚未成年,屬于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景浩的父親對景浩和妹妹負有法律上的撫養義務,如果對景浩和妹妹拒絕撫養,不管不顧,那麼不僅違背了憲法原則,情節惡劣的話還涉嫌構成遺棄罪,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劇情:為了給妹妹治病,景浩必須在一年半之内籌集幾十萬元手術費。同鄉好友給他介紹了一批國外退貨的瑕疵手機,隻要經過翻新,便能賺夠手術費,他決定奮力一搏。那麼,私自做翻新機合法嗎?
解讀:手機作為現代通訊工具,在我們日常生活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對于翻新手機,我們也并不陌生。那麼影片中私自做翻新機的行為是否合法呢?這需要結合翻新的具體情形來分析。
常見的翻新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對外觀有所損耗的二手手機重新打磨上色,并未更換核心零部件,或僅更換個别已損耗的非核心零部件;二是更換手機的核心零部件後保留原廠商标,或對手機零部件進行重組後重新包裝,貼上原廠商标。
對于第一種情形的翻新,其目的在于延長手機的使用壽命,手機質量沒有發生改變,因而并未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對于第二種情形的翻新,翻新後的手機與原手機相比已非同一産品,本質上相當于重新制造,若投入市場,會造成消費者對翻新機與正品手機産生混淆。根據《商标法》的有關規定,此種翻新行為侵犯了注冊商标專用權,若情節嚴重,還會涉嫌構成《刑法》中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标罪,若進一步将此種翻新機投入市場銷售,銷售金額達到較大标準,則涉嫌構成《刑法》中規定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
劇情:景浩和商鋪老闆簽約後,沒想到翻新機卻成了國家打擊的對象,老闆表示和景浩的約定隻是“意向書”。對此,老闆可以直接毀約嗎?
解讀:影片的背景處于國家工商總局大力打擊翻新機的時期,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景浩與商鋪老闆就翻新機産業的合作達成合意的行為,有可能會由于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違約與否也就無從談起。
倘若抛開以上因素,假設景浩與商鋪老闆約定的是其他正當合作項目,那麼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因此,除非法律明确對合同的訂立形式予以限制,否則當事人訂立合同并非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合同、口頭協議等都受到法律保護。如此而言,不管雙方采用了書面合同的形式,還是口頭協議的形式,均發生法律效力,商鋪老闆直接毀約的行為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在此提示大家,實踐當中口頭協議所面臨的風險較高,在發生糾紛時常常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所以在訂立合同時盡量采用書面的形式,或者在達成口頭協議時注意留存證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劇情:景浩雇傭的員工張超遲到曠工,景浩扣其工資100元,合理嗎?
解讀:嚴格來講,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企業對于員工沒有罰款的權限,一般而言,隻能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内實施。
不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明确規定了若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因此,在企業因員工個人的原因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企業可以選擇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相應的金額,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也提到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并且應當将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盡管企業不擁有對員工的罰款權,但為了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平等,如員工存在肆意遲到早退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企業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可以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員工進行合理的考勤扣款,并将規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員工。
影片中若景浩未與張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遲到扣款事宜,也未制定包含相關内容的勞動規章制度,或未将規章制度有效告知員工,那麼扣除張超100元工資便是不合理的。
劇情:煉金團夥找到景浩想要收購手機,景浩表示這是違法的。該行為可能違反了什麼法律?
解讀:煉金團夥私自煉金的行為可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申請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制品、含金銀化工産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序,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因此,若煉金團夥未依照規定經過審批且取得相應營業執照,那麼其行為便不合法。
此外,廢舊手機雖然含有黃金成分,但還含有汞、砷、鉻等有毒化學物質,若私自用手機來煉金,缺乏專業的污染處理設備,容易産生有毒有害的危險化工品、化工廢水、有毒氣體等,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可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污染環境罪。
本版文/本報記者 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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