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産、經營的收益;3、知識産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财産,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産。因此,如果婚内産生了上述财産離婚時可以主張要求平均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産、經營的收益;3、知識産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财産,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産。因此,如果婚内産生了上述财産離婚時可以主張要求平均分割。